辩护人,是指受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不能
担任辩护人的人有: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法院的
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以上第
(1)、
(2)、
(3)项规定的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担任辩护人,因为这三种人没有行使辩护权的条件或者能力;第
(4)、
(5)、
(6)、
(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延伸阅读】
一、辩护人的权利
1、职务保障权
2、阅卷权(非律师辩护人不独立享有,不同阶段卷的含义)
3、会见、通信权(非律师辩护人不独立享有)
4、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专有,并且侦查阶段没有而且不具备强制性,对不同证人也不同)
5、获得通知权
6、提出辩护意见权
7、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8、拒绝辩护权
9、上诉权(经被告人或者其
法定代理人同意)
10、其他权利,主要包括获得与其行使辩护权相关的法律文书权,对公安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控告权。
二、辩护人的义务
第四十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属于
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