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交警出具
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可以根据
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
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承担50%。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2、其次,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车主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完成对车辆查勘、照相以及定损等必要工作。结案前应向交管部门了解事故中自己应负多大的责任、损失多少和伤者的赔偿费用等情况,然后再向保险公司询问哪些情况能赔哪些情况不能赔,尽量减少损失。同时,车主在找救援公司拖车以及找修理厂修车时,关于价格问题要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避免救援公司或者修理厂的开价与保险公司的赔偿价格相差太大。对于定损时没有发现的车辆损失,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二次查勘定损,这笔额外的损失就不用车主自己掏钱了。因为保险事故受损或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及修理费用。若客户自行修理,保险公司会重新核定甚至拒绝赔偿。车辆修复以后,在支付修理费用和办理领车手续前务必对修理质量进行查验。
3、如对方伤者医疗费在一万元内,由车方的交强险一万元限额内负责。超出的部分,按照责任分担。不过由于对方非机动车,应由车承担六成,对方四成(理由是根据
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和
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经济赔偿加上百分之十的规定)。如签过后,对方再提出赔偿不用理会(最后双方当时签定时注明:“以某年某月某日前,由某方赔付完毕。以后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等字眼,以防止此类情况)。
4、交通事故的保险责任应该是由保险公司进行承担的,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要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做出相应的理赔的请求,按照理赔的结果承担部分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