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公证程序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如下: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1)注销的户口;
(2)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
(3)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死亡公证书(国外死亡的需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2、被继承人单位证明。证明内容:
(1)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原因、死亡地点、死亡日期、生前住址;
(2)被继承人的父母生存状况(后于被
继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
(3)被继承人的配偶状况(注明是否原配);
(4)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
(5)被继承人的养子女、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要
继承的财产权利证书。(包括
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帐户及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单、债券凭证、专利权证书等)。
4、被继承人的遗嘱公证书、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
5、全部继承人均携带户口、身份证到公证处。
6、要
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本人到公证处。在外地的,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在国外的,在驻在国的中国大使馆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7、被继承人的档案复印件(单位盖核对章、密封)。
8、对被继承人家庭情况了解的证人予以作证(单位同事、老邻居等与继承无利害关系的人),证人需出具身份证。
9、公证员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