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刑期,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刑后,判刑前先行羁押的,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