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人法院工作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不能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因此,如果法院不能直接送达,也不能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有的人(甚至有的法官)认为只有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才可以公告送达,这种观点与法相悖。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不签收
法院裁定书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