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需要检验、鉴定,
交通事故处理的期限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应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时间相对较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一般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过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上述期限,指的是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流程
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
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