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投案自首,可以
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对自首规定的是相对从宽处罚原则,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以后自首的,只是“可以”从宽处罚,不是“应当”从宽处罚。因为有些犯罪的
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如果在结局上从宽处罚,必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自首不以悔过自新为必要前提,因此,规定只是“可以”从宽处罚,能够防止犯罪人恶意利用自首制度达到其不当目的。但是,“可以”是一种倾向性的立法规定,所以,只要没有特殊原因,对自首就要从宽处罚。
如果犯罪分子行为后果极其严重,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若将自首情节放到整个犯罪情节中考察,不足以成为犯罪分子从轻根据的,则不从轻。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
采取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