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表述可能不太准确。如果你的意思是被申请执行人对第三方享受的债权能否有两位申请执行人进行申请,答案是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
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可见,申请执行人的人数并没有进行限制,但在实际分配上会依照法律,根据申请顺序、有无担保等条件进行分配。具体更多的债权转让信息你可以上华债网看看的。
下面附上法条以供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
(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的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3)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