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罪,并不是一个我国《刑法》正式规定的具体罪名,而是集资类金融犯罪的统称,它主要包括四个犯罪: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当然,除此之外一切符合
非法集资罪基本特征的行为,即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都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罪。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变相
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