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
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法律责任是
1、重大出资瑕疵的责任人与一般出资瑕疵的责任人相同,也是出资人和验资单位。出资人
违反出资义务而成立公司,具有过错。依据“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公司法人资格被否认,由出资人对公司的负债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规定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具有积极意义。对验资单位的要求则相对宽松,验资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否则
不承担责任。在验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责任:
第一,验资部门与委托单位恶意串通或明知验资内容虚假,故意出具虚假验资报告
第二,验资部门由于过失,使得虚假的验资材料得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