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二条,工伤职工也可获得双重赔偿。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
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
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
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
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引起工伤的“第三人”应该是指用人单位和本单位正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职工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如果工伤事故是本单位正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职工引起的,那么工伤职工则不能再向引起工伤事故的职工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因为该职工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代表本单位,其行为后果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即只能依法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这时劳动者就不能获得双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