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侵权行为的特征:
第一,名誉侵权的被侵害人是特定的人,当然不一定必须要指名道姓,但如果侵害的指向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的人,让别人立马就可以分辨出来的特定的人,那么都属于特定的人,都构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第二,名誉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或者过失,因为不论是故意的行为或者是过失的行为,只要加害人有过错,并在客观上确定造成了对他人名誉的毁损,那么加害人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第三,名誉侵权在客观方面具有明显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所谓所谓名誉侵权的事实,是指行为人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而给被害人带来了名誉方面的损害。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
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