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一方购买、产权证在婚后取得的要归个人。夫妻一方如果是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了的房屋,并且一次性付清了全款的,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产权证在婚后取得的也归个人。
2、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以夫妻名义共同清偿贷款,房屋为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支付首付付款后按揭贷款,产权证登记在一名下的,该房屋为其
个人婚前财产。婚后以夫妻名义共同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另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全部返还;以
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返还其中的一半。
3、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前购房时也有出资的,在
离婚分割财产时,该屋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财产,剩余末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期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另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4、有证据证明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是基于双方协商,并为共同所有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认可购房前提下进行出资的,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其按揭贷款产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的,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行分割,不宜各半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