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离异再婚生孩子的受理条件,夫妇一方或双方为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再婚夫妇“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2)再婚夫妇“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3)再婚夫妇“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离异再婚生育之审批程序:
(1)本人申请。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地乡(镇、街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乡(镇、街办)初审。由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或女方单位根据申请条件,派人调查核实,获取有关证明材料,并张榜公布5天,填写《政策性再生育子女审批表》,审查后上报县级人口计生局。
(3)县级审批。根据规定条件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一方或双方为
国家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审核无疑后由县再生育子女审批组织集体审批通过,并由其办事机构发给本人《再生育服务证》。
离婚再婚生育条件之受理时限:
自批准机关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离异再婚生育之需提供的材料:
①再婚夫妇“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木生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