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如果主动提出不与职工续签合同的,需要给补偿。补偿标准是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但如果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来续约,则劳动者不同意的,则不需要给补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