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押合同”。这就确定了签订主、从合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是依法管贷、依法收贷的主要依据和核心内容,从实际执行情况看,目前不少地方仍存在合同条款不够全面规范、固定格式合同错填漏写、签章不全、时效不明“三书一据”未统一编号、互不衔接、前后有矛盾等等现象,有的合同已明显失去法律效力,有的合同出现扯皮纠纷,所有这些都是贷款操作人员应注意避免的问题。
2、贷款手续的严密、完整性
通常讲,持本人存单申请质押贷款,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章印到所在地银行机构申请贷款,经过受理审查认,核对存款人预留密押,存单履行背书签字手续,签定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后即可立据贷款,但对于他人存单,拥有权利的出质人还必须到场签订质押合同,即使因故不能到场,也需提供出质人身份证件和同意为借款人贷款作质押的承诺书和
委托他人办理质押手续的
授权委托书。
3、质押单证的真实、可靠性
这也是确定贷款有无风险的关键因素,质押单证经签发人鉴定,与存单底卡、微机储存系统及存款人提供的密押核对相符,并由签发人背书、登记后,该存单视为真实、可靠单证,具备了出质基本条件,如果存单未在签发行登记和背书,办理质押贷款后,存款人向签发行提出存单挂失请求,那么一旦款被取走,质押贷款就会完全转化为信用风险贷款。
4、贷款额度的适度、合理性
第一、定金条款并不具有强制性,它仅是指导性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定金条款;
第二、应当在定金条款中注明
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
第三、虽然已订立了定金条款,但只有消费者在交付了定金后,合同才生效;
第四、要分清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预付款就是预先支付,但预付款,不能适用定金的罚则。
第五、谨防有的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缺乏相应的购房知识和经验,在某些条款内容上设下陷阱,故意让消费者违约。
第六、
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性质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
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则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的性质,如果收取订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约定,则交付订金的一方只可要求返还订金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