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法定程序是:
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
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二、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收到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
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