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权包括
商标使用权和商标所有权(完全的商标权)。用于质押的权利是
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利。
2、这种财产权利主要有两种形式,即转让注册商标的权利和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其中后者又包括自己使用的权利、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也就是说,我国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可用于质押的商标权是仅指完全的商标权,还是包括单纯的注册商标使用权。
3、这种混沌状态很容易引起
商标权质押纠纷。相关法律应当就用于质押的商标权的范围作出统一而明确的规定。基于质押担保的特点和商标使用权的复杂性考虑,相关法律应当将可用于质押的商标权的范围限定在完全的商标权上,即单纯的商标使用权不能用于设定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