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不得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七)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八)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九)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十)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用款物的;
(十一)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