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法定继承纠纷、
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数量占有较大的比重,《规定》沿用《规定(试行)》的做法,仍将“法定继承纠纷”和“遗嘱继承纠纷”并列为第三级案由,并在“法定继承纠纷”第三级案由项下列出了“
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作为第四级案由。
2.法定继承是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
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分配给合法的继承人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也称
无遗嘱继承。《民法典》规定了法定继承的基本制度,包括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的分配等。
3.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法定继承须在下列情况下适用:
(1)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
(2)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5)遗嘱无效或遗嘱部分无效所涉及的遗产;
(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4.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34条关于专属
管辖的规定,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