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购房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买受人有权退房,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购买合同被依法撤销,买受人有权退房;
四、按揭不能,买受人有权退房,不能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构成根本违约或因政府政策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事由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五、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有权退房;
六、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买受人有权退房;
七、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使用,买受人有权退房;
八、房地产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