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
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本院予以考虑:1.驾驶套牌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2.事故发生后让其母亲顶替,可酌情从重处罚;3.经其母亲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合本案具体情节、危害后果,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系过失犯罪,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
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