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人残疾的,为
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
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
精神抚慰金。根据现有司法解释之精神,交通事故致人残疾(经伤残鉴定为十到一级)或者死亡的,
赔偿权利人主张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都会酌情判决;对于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尚不够残疾)的,法院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如果赔偿权利人为老年人、残疾人、婴幼儿或孕妇等特殊人群的,即使赔偿权利人所受伤害尚不构成残疾,基于人道主义,法院一般会酌情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不会超过对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