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刑事案件一旦立案,正常情况下是不能和解的。但是
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些例外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方式,获得
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第一种情况,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
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第二种情况,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同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