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院的裁判或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的信用卡资本隶属能够执行的财产范围内。《民是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路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看被执路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分别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路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路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
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解决。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路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路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路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的生活必需花费。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路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解决。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路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路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路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限定》(法释[2004]15号)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路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路人和申请执路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路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