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为了使庭审顺利进行而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2、具体来说,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3)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4)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
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5)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6)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存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3、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前的准备主作是:
(1)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3)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4)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5)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6)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行政诉讼的审前准备与
民事诉讼程序的情况大同小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