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的
1、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
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
3、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具体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