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再审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通讯方式;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和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再审申请应按照原审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2)原一、二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副本,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同时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附有证据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