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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厂家合同解除

更新时间:2022.04.03

劳务合同解除法律规定: 第十条:劳务关系的终止 1、劳务关系于约定期限届满时终止。 2、劳务关系未定期限,也不能依劳务的性质或目的确定其期限的,劳务关系各方当事人均可以根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务关系。 第十一条:一般预告解约通知期限 对于不属第十二条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在下列情形下,允许发出预告解约通知: 1、按日定报酬的,每日预告次日末为终止期; 2、按星期定报酬的,最迟于一星期的第一个工作日预告接下来的周六为终止期; 3、按月定报酬的,最迟于一个月的第十五日预告本月末为终止期; 4、按季度或者更长期间定报酬的,遵守六个星期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预告一个历定季度末为终止期; 5、非分期定报酬的,可随时发出预告解约通知;但占用劳务义务人全部或者主要工作活动的劳务关系,应遵守二个星期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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