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目前交强险运营的基础法规。该行政法规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建立并推行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体系。该法规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
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
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