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最新北京关于
征收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最新消息: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相关部门召开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
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七、收入用途: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八、征收管理:
(一)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九、部门职责: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十、评估机制:房产税税基评估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地税、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十一、其他事项: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