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刑事拘留
可以取保候审吗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决定逮捕。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应当对被告人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
第六十四条对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拘传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拘传被告人时,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
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被拘传的人,应当在拘传后的十二小时以内讯问完毕,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被拘传人。
第六十六条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
第六十八条被羁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
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并依法
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六十九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
(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二)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情形的。
第七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应当告知他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他出具保证书。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责令其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仅限于现金。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起诉指控犯罪的性质、情节、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决定应当收取的保证金数额。保证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交由公安机关收取和保管。
第七十二条对同一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第七十三条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第七十四条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人民法院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第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在宣布后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或者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认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决定依法逮捕。
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应当将逮捕决定书送交
公安机关执行。将被告人逮捕后,人民法院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记录在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