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了解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根据侦查机关的安排(办案机关应在48小时内,五种重大复杂案件在5日内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
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项权利是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律师
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
采取强制措施、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况;
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决定是否代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和控告材料;
4、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
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七日内答复。一般来说了解案情是不可以的,因为正在侦查中案情是需要进一步侦查的,至于联系方式这个没有规定,实际生活中一般去侦查机关一次连交委托手续都办了,联系方式看办理过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