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
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2、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如果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的追偿权,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则可以依据生效判决,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判决书中未明确,则应当另行起诉,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开始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