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伤致残的,
赔偿义务人除了
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外,应当
赔偿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进行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已发判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
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