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包括、非法用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关(以下简称“工伤认定机关”)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
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文本及复印件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工伤认定机关应当当场或在15日个工作日内下达《工伤认定补正通知书》。
4、工伤认定机关对申请不予受理的,下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