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法院强制执行欠税,根据相关规定,除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或纳税年度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为此,当地地税局稽查局根据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责成
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由于纳税人拒不配合税款扣缴,扣缴义务人无法履行补扣补缴税款的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在税款的追缴过程中,稽查局在履行相关手续后拟对甲、乙两位股东的个人储蓄存款进行依法查询及强制执行。但在对纳税人行使税收
强制执行权时,应区分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与非从生事生产经营纳税人两种情形: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行使税收强制执行权;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收强制执行权应申请人民法院行使。
另外,关于税收罚款的强制执行问题,《税收征管法》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
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按照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在符合上述情形的情况下,对于罚款的强制执行既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