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处理方式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然后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如果经过法院的审查后,债务人的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异议不成立的,则法院要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
《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