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放人交保证金如下
应该是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
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在
刑事拘留期间一般应该是公安机关做出取保候审决定。
(1)
取保候审的条件是: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刑事拘留期间,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3)数额的确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4)退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
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