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可以直接诉讼。
《关于处理道路
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
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
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据此,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作为一种证据,而不可以此直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