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际惯例,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因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享有的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一规定意味着,保险公司在
保险合同成立2年以后,不能再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等理由
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偿。
同时,新《保险法》还借鉴了英美法系的禁止反言制度,明确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
能解除合同的保险怎么办可以参考上面内容,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