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大体可分为两大类:
第一个大类是所有合同都适用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具体包括: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
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3、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事实掩盖非法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个大类就是房屋买卖合同所具有的包括其独特性质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房地产分离出卖的;
2、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的;
3、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等。
《民法典》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