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法》的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
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罚决定;
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3.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4.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5.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到自身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因此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但自己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
9.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10.经申请,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其他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