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是指订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因仲裁协议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特点主要有:
(1)是确认之诉。
(2)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因仲裁协议发生争议。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书面意思表示,是授予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并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这种协议违反法律对仲裁范围的强制性规范,认定为无效,理所当然。因为仲裁事项的约定范围不能超过法定范围。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即当事人不能的仲裁协议。
(3)-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防议,即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仲裁协议。那么,
仲裁委员会取的对案件的管辖权之前提便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法有效的选定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合法有效亦是整个仲裁程序得以存在的基础。故,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便是产生和巩固该基础至关重要的环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首先要明确仲裁协议的性质及其与所依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关系。
二、仲裁协议的性质
正如概念所述,仲裁协议首先是一种书面意思表示,是一种合同。仲裁协议按其外在表现形式,在实践中有两种:即以合同条款形式表现的仲裁条款和以独立形式表现的仲裁协议书。由于出于手续的经济、方便,以及在纠纷发生后在实体争议尚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很少有就程序问题达成协议等原因,双方当事人更乐于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形式达成仲裁协议,而不采取独立签订仲裁协议的形式。因此,现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合同纠纷中,大多数仲裁协议均体现为合同条款的形式──仲裁条款。所以本文也主要围绕仲裁条款的确认来叙述。
仲裁条款表面上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但其实质上是与其所在的合同即有紧密联系又独立于其外的另一项合同。这一点,是我们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判断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基本出发点。如果说,合同本身是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性合同,那仲裁条款则是明确
争议解决方式的程序性合同。这实体性合同与程序性合同是互相联系互相独立的,可以说是某种特殊的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之所以说是特殊的,是因为在某些方面其与作为从
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与主合同以及与作为从合同的担保条款与主合同的关系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