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的类型有:
1、选处罚金。所谓选处罚金,其实指的是罚金可以作为一种选择,它与主刑一样并列,共法院判决的时候选用;
2、单处罚金。所谓单处罚金,指的是法院只能对某种情况下的犯罪人单独判处罚金,而不能选择其他刑罚;
3、并处罚金。所谓并处罚金,是指对特定的犯罪人不仅要处以有期徒刑等主刑,而且还必须同时处以罚金。两者必须同时处罚;
4、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一种选择型的判处,即人民法院既可以选择并处罚金,也可以选择单处罚金。
罚金的执行方式有:
1、限期一次缴纳。这是指通常情况下的要求,罚金数额不大或者数额虽大,但缴纳不困难;
2、限期分期缴纳。这是在数额较大,且缴纳有困难时的情况下采用的;
3、强制缴纳。这是指该缴纳不缴纳的情况下,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4、随时追缴。在不能全部按期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任何时候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可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