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
合同纠纷的
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享有抗辩权。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行使请求权,而相对人拒绝给付时,常在诉讼外或诉讼进行中,提出各种抗辩,以对抗一方的请求权。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请求权没有发生的抗辩。即主张请求权因一定的事由,例如当事人无行为能力,自始不发生。
2、请求权消灭的抗辩。即主张请求权虽曾一度发生,后因一定的事由,例如清偿,已归于消灭。
3、抗辩权。抗辩权指对已存在的请求权,义务人具有的对抗的权利,义务人是否主张,有其自由,法院不得主动审查。而前两种抗辩即使在诉讼中,当事人未提出,法院亦应主动查明。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