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扩展资料:
决定不起诉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第2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
不起诉决定。
这是法规对
法定不起诉所作的规定。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了酌定不起诉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表明,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和
存疑不起诉的案件,由审查起诉部门将案件审查意见书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酌定不起诉的案件,由审查起诉部门将案件审查意见书报检察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制定
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和关押处所等;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
(三)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的事实;
(四)不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五)有关告知事项;在不起诉决定书的结尾部分,应当写明承办检察员的职称、姓名和制定该决定书的年月日,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加盖检察院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