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被判处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