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解除的风险承担。对于双方签订合同时,均知晓房屋的
经济适用房性质,虽然依据当时的经济适用房管理政策,并未绝对禁止经济适用房的转让行为,但对于可能发生的管理政策变化而导致的合同风险,双方均应当有所预见。因此,虽然朱某的合同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但因政策变动而产生的合同履行障碍以及因此而导致的合同解除风险,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但房屋限购政策的出台毕竟非普通居民所能够预见,由于政策变化而导致的合同履行风险显然属于不可归因于双方的风险,故合同解除过错不能成为确定经济补偿利益分配方案的正当理由,而双方基于签订合同产生的合理信赖利益也应当予以承认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