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金额主要是根据实际损失定,要赔偿的损失项目一般包括投资、建材价款、劳务费、设备租赁费、贷款利息、对第三人赔偿金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5条也作出基本相同的规定。根据前述规定,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房屋未经验收即发现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二是,房屋验收时发现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三是,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经核验发现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前两种情况,房屋根本不允许交付使用。第三种情况,首先应通过检验确定主体结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在确定此前提下,买受人可依法行使权利。